重磅| 新乡市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再加强……

新乡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作者 2018-08-09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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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必须是已经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经纪机构。

二、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工作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三、强化商品房委托销售现场管理

实行商品房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现场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委托销售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委托代理合同、销售房源信息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2、以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3、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 4、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在代理销售过程中赚取差价。 5、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规避监管。 6、其他违法违规的经纪行为。 实行委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委托销售经纪机构依法依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四、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的“排名前列章:合同当事人”填写完整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以签订补充约定条款,明确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合同责任。

五、强化经纪人员从业管理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经纪机构人员基础数据库,对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执业情况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顿不规范销售代理现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房地产销售市场良好环境。对不具备销售代理资格、不公示有关信息、违规销售房屋的销售代理机构,委托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的开发企业,“一房两卖”、侵犯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不规范销售代理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委托销售经纪理机构将责令进行整改,扣减企业信用分、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并视情节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检查方案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我市所辖各县(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8月7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