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重磅启动 拆迁涉及616户

商都房产新乡 2018-03-02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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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高新区立足于长远发展,以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指导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先安置后拆迁,安置区按照高标准设计的原则,启动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开工建设工作。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高新区立足于长远发展,以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指导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先安置后拆迁,安置区按照高标准设计的原则,启动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开工建设工作。

  征迁范围:

  拆迁涉及616户,计划安置房1848套

  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道清路以南、振中路以西、原新原路以东、南环路以北。项目占地约486亩,涉及616户共2090人,总拆迁面积约29万㎡。

  根据市规划、土地部门综合审核意见,项目安置区位于振中路以西,道清路以南、文岩路以北,规划路以东区域内。计划占地面积约110亩,安置总面积约22万㎡(其中1万㎡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变电室、暖气换热站、门卫、村集体办公用房),安置房约1848套。

  征迁时限

  5月开始,计划三年改造完成

  2018年5月20日前启动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的建设,用三年时间完成西台头城中村改造任务。

  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将根据西台头村实际情况和多数村民意愿,按照先建安置房后征收补偿的方式稳步推进,明确安置区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2018年3月31日完成文勘、地勘的招投工作。2018年4月20日完成文勘、地勘作业及出报告。

  *2018年4月28日,完成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安置区一期土地(约60亩已完成报批)协议出让手续并办结土地使用证。

  *2018年4月30日前以关堤乡政府为拆迁主体,西台头村两委配合完成安置区的拆迁任务。

  *2018年5月20日,完成桩基、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区二期(约50亩)及开发区域集体土地的报批工作。

  *2019年初全面启动老村拆迁工作,工作人员入村进行入户调查、丈量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份前全部拆迁完毕。

  全区重点工作,投资约6.6亿元

  本项目占地共486亩,估算总投资约6.6亿元。项目总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拆迁安置补偿费、拆迁安置风险金、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组成。项目实施后,将置换出376亩剩余的商住用地(按每亩200万元估算,出让土地款约7.52亿元),按招拍挂程序出让,出让收益部分首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为了有效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西台头城中村改造项目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已列入2018年河南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台账,要求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按时开工建设,确保拆迁群众早日回迁。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从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提取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存在异议的,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确认。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领取本地社会较低生活保障金、在他处确无住房、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足以产权调换5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由区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给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据实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每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1.5)予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实际未建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建安成本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1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棚户区(城中村)被征收居民(村民)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建筑面积给予相应优惠。

  (一)在发布征收公告15日(含)内:

  1、单户签约的,按1:1.1进行安置。

  2、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的,均按1:1.2进行安置。

  3、三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的,均按1:1.3进行安置。

  (二)在发布征收公告15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含优惠部分)大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超出部分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含优惠部分)小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结算,可享受相应的阶梯购买价格(具体办法由区政府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条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营业用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营业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前款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五)商业及营业性用房有承租人的,按照上述(二)(三)(四)项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偿。租赁期限未满的,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退还承租人已交付的剩余租金。

  (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可由所在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认定为“住改非”房屋,按照评估价格适当上浮给予补偿。“住改非”房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用房且正在营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连续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记载地址与实际经营地点一致的。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奖励和补助。

  (一)搬迁奖励。在发布征收公告15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的奖励。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发放。

  第二十二条征收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征收由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29号)规定执行。承租人不愿意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且需要安置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以公租房形式进行安置,双方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购买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征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在公有住房出售之前,不得与公房住房承租人私下签订补偿协议。

祝大家元宵节快乐,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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